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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 2018-12-04 浏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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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等十四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内自然资发〔20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包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赤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乌兰察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巴彦淖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阿拉善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满洲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二连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4号)要求,及时发布实施本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具体推进实施过程中,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充分与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区等相衔接,着力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积极建设绿色安全、开放互利、包容共享的新型矿业。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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